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毋庸置疑,揮霍浪費公款是當下官場面臨的一個嚴重問題:從公款旅游到大吃大喝,從聲色犬馬到高爾夫俱樂部,再到領導干部大筆一揮,造成決策或管理失誤,一下就損失十幾個億——按審計長李金華的說法是,“有些損失浪費問題造成的后果比違法違規(guī)還嚴重!崩碚撋,這種揮霍行為依據(jù)其是否以官員自身享受或私人利益為目的,大致可分為兩種:腐敗浪費和過失浪費。但在現(xiàn)實中,真正毫不摻雜私利的所謂“過失浪費”幾乎沒有,揮霍浪費因此是絕對的行政腐敗無疑。
一方面是此類腐敗行為越來越多,半年就有4866名黨政干部受到處分,而實際應該獲得處分的肯定還遠遠不止這個數(shù);另一方面呢,卻是處罰的無力,也就是法律的無力——揮霍浪費最多只會受到黨紀政紀處分,而不被當作犯罪行為受到法律的嚴懲。作為刑法罪名的貪污和作為腐敗同義語的貪污,根本不是一個概念。
最近,“丟丑丟到芬蘭”的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以副檢察長徐文艾為團長的“公務考察團”偽造“芬蘭司法部邀請函”事件,作為公款旅游典型而引起國民公憤,結果仍只被認定為違紀行為,而未被認定為貪污,依法學家陳興良和田文昌的觀點,主要障礙是:很難界定它是否屬于侵吞公共財產(chǎn)。
于是,貪污罪的界定似乎存在這樣一種悖論:把公共財物放到自己腰包里才是犯罪,而把公共財物吃了喝了玩了,則只是“違紀”而已。這正是大吃大喝、公款旅游等現(xiàn)象越來越嚴重的重要原因,F(xiàn)實中,相當一部分官員都很信奉“公家的錢只要不裝進自己口袋,怎么花都不怕”的揮霍準則,公款旅游之類事實上已經(jīng)異化成一種官員福利。而國外法律的界定一般是以獲得“不正當好處”定罪,這樣的界定顯然要比純粹的非法占有“公共財物”科學。
田文昌說:“現(xiàn)在這種公費旅游、公款吃喝的現(xiàn)象太普遍了,如果都簡單地往貪污上靠,貪污罪的發(fā)案率得有多高?”在我看來,這不應該是不將此類揮霍浪費行為入罪的理由,相反這正證明將其入罪的緊迫性。當然,是將其納入貪污罪還是另立新罪更合適,這些立法技術問題,是完全可以討論的。
關鍵是,法學家不應該只滿足于一句輕飄飄的“公款旅游不適合以貪污罪論處”,而是應該給出自己的主張,并運用自己在法學界的巨大影響力為主張的落實而積極奔走,有良知和責任感的法學家都應該爭做揮霍公款只違紀不犯罪時代的“終結者”——著名法學專家陳興良和田文昌,如果能拿出當年在劉涌案中炮制“專家意見書”的那份“積極”來,則實在是太好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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