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河網(wǎng)訊 大河報3月16日報道,《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》立法聽證會于3月14日舉行。聽證會上,代表就許多消費者普遍關心的問題展開熱烈討論,其中代表就酒店謝絕“自帶酒水”等問題爭論較大。
關于酒店謝絕“自帶酒水”、設立包間最低消費等問題,社會各界爭論已久,至今仍有余波。其實,這里有個很關鍵的問題被大家有意無意地混淆了,那就是自由選擇權的問題。
按照有關法律,經(jīng)營者和消費者都享有一定的自主選擇權。經(jīng)營者可以按照一定的標準來選擇顧客,只要這個標準符合法律,符合公德,公正公平即可。比如經(jīng)營女澡堂的不許男客進,經(jīng)營男澡堂不許女客進,這是很正當?shù),你非要亂闖,那會驚動警察的。但是,一個面向大眾的超市,如果因為某人面相丑陋或衣著寒酸(某些場所拒絕衣冠不整者另當別論)而拒絕其入內(nèi),那就是歧視了。這就是經(jīng)營者的選擇權,只要他們運用適當就無可厚非。
消費者也有選擇權,這是大家都知道的,比如你有權決定自己去哪家餐館吃飯。但問題是,很多人濫用了選擇權。你選擇了去某家餐館吃飯,卻因為人家的飯菜價格高而投訴,那就沒有道理。如果那家餐館明碼標價,對相關問題都按規(guī)定明示了,那他就沒有過錯,消費者所能做的,要么坐下來吃飯,要么抬腿走人,這就是你正當?shù)倪x擇權。
經(jīng)營者和消費者都有選擇權,雙方達成交易,是一個雙向選擇的過程,但雙方都不應該濫用選擇權。
具體到謝絕“自帶酒水”的問題,這是酒店自主確定經(jīng)營方式和自由選擇顧客的正當權利,也就是說,酒店有權謝絕“自帶酒水”。比方說,一個酒店完全可以把菜價定得很低,只靠賣酒掙錢,他們對顧客的選擇,主要是選擇“愛喝幾杯”的消費者——人家掙的就是酒錢。你看好了人家的菜價,卻“自帶酒水”來吃,那酒店豈不是賠本賺吆喝?所以,謝絕“自帶酒水”,實際上是經(jīng)營者自主選擇顧客的權利,只要他事先聲明,有明顯的告示,那他就盡了告知義務;您知道這些后,自主選擇去留,留下來,意味著你同意了經(jīng)營者的告知內(nèi)容,否則你只能選擇離開。如果你不同意人家的告知內(nèi)容,還執(zhí)意“選擇”人家,那就是濫用選擇權了。好比談戀愛,這是個雙向選擇的過程,你單方面看好了一個姑娘還不夠,還要姑娘看好你才行,如果“我就選定你了”,死纏爛打,那就與耍流氓類似了。
酒店制定包間最低消費額,其實與謝絕“自帶酒水”類似,只要他們行使了事先告知的義務,剩下的就是雙向選擇的問題了,道理都很簡單。
法律給了我們權利,但是任何權利都是相對的,我們不能濫用這些權利,這是消費者應該明確的基本概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