湯先生(化名)乘坐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(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rporation Limited,簡稱“東航”)的國際航班從法國巴黎到上海,不想隨機行李竟在一個多月以后才拿到手,使他不能如期完成工作回到巴黎。返程機票款航空公司是否應(yīng)當退還?日前,長寧區(qū)法院依法宣判,支持湯先生要求被告東方航空公司退還機票款3600余元的訴訟請求,航空公司賠償湯先生行李損失1000余元。
去年7月,湯先生在法國巴黎訂購了東方航空公司“巴黎——上!屠琛钡耐禉C票。9月上旬,湯先生從巴黎出發(fā)順利抵達上海,可是隨機的行李卻丟了。湯先生當即在機場辦理了行李報失手續(xù)。因為行李始終沒有消息,湯先生多次電話聯(lián)系東航,要求解除返程合同,退還返程機票款。東航則告知他必須到訂票處辦理退票事宜。湯先生覺得不可能為退機票回一次巴黎。同年9月,到了機票上注明的返程日期,因為行李還沒有消息,影響了湯先生在上海的工作,使他沒法按原定的日期返回法國巴黎。同年10月下旬,東航終于找到湯先生的行李,但遺失了手機等物品。東航愿意對行李的損失作一定的賠償,但對湯先生提出的退還返程機票款的要求不予認可。湯先生便將東航告上法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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